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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
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7日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
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条 竞争性评审,是指购买主体对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通过评审小组对意向承接主体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方式。
第四条 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购买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的购买方式。
第五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具备组织项目购买程序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组织购买程序能力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承担具体购买工作。
第七条 评审小组(或协商小组)由购买主体代表和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
与意向承接主体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小组(或协商小组)成员,应当回避。利害关系是指:
(一)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与意向承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担任意向承接主体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是意向承接主体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意向承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意向承接主体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意向承接主体认为购买主体相关人员与其他承接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通过公告方式公开购买需求、邀请意向承接主体及发布购买结果的,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对购买需求等公告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参与购买活动的意向承接主体。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购买主体、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项目文件。项目文件包括竞争性评审文件、定向委托文件、响应文件、购买活动记录、公告材料、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项目文件可以纸质或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购买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购买项目类别、名称;
2.项目预算和合同价格;
3.购买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4.评定标准及确定最终承接主体的依据;
5.异议、复核及相关答复情况;
6.终止购买服务活动的原因;
7.其他购买活动记录材料。
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意向承接主体的,书面推荐函也应作为项目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或标准、服务期限、成交价格等,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章 竞争性评审
第十二条 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市场发育程度较好,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竞争性评审文件。评审小组论证并确定项目购买需求,研究编制竞争性评审文件。竞争性评审文件应包括竞争性评审公告或邀请函、承接主体须知、项目预算、项目需求和技术方案要求、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承接主体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要求、提交项目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样本等内容。
(二)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购买主体通过发布购买服务项目公告或发出书面邀请函形式,邀请不少于3家意向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当符合条件的意向承接主体少于3家时,评审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进行评审、改为定向委托方式、修订购买需求重新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
(三)编制响应文件。意向承接主体按照服务项目竞争性评审文件要求,编制服务项目响应文件。意向承接主体应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小组按照竞争性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必要时可与意向承接主体分别进行谈判协商。
评审期间,评审小组可根据评审响应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购买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购买主体代表书面确认。参与竞争的承接主体应当根据变动后的要求,提出新的书面响应文件材料,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盖章(或签字)确认。
(五)提出候选承接主体。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评审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提出不少于2家候选承接主体名单,形成评审报告并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
(六)确定项目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和候选承接主体名单,研究确定服务项目承接主体。
(七)发布结果公告。购买主体发布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承接主体名称等相关信息。
(八)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四章 定向委托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某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
(三)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四)承接主体市场发育不足,或者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尚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
(五)承接主体市场具备一定竞争性,但项目金额较小,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成本费用较高的服务项目。
(六)其他因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须特定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定向委托文件。购买主体或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对服务项目进行市场调查,研究确定服务项目的具体购买需求和服务标准,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总额,研究制定定向委托文件。
(二)发出定向委托邀请函。购买主体向拟定承接主体发出定向委托邀请函。
(三)编制响应文件。拟定承接主体按照服务项目定向委托文件要求,编制服务项目响应文件。拟定承接主体应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开展协商谈判。购买主体或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拟定承接主体进行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形成协商记录报告。
(五)发布公告。购买主体发布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的原因、承接主体名称、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
(六)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五章 异议与复核
第十六条 公告期内,意向承接主体可对公告内容向购买主体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提出异议方需要书面答复的,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意向承接主体对购买主体答复不满意的,可于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意向承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提出异议或复核的,予以驳回,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日。
附件:1. 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公告(参考文本)
2. 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结果公告(参考文
本)
3. 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项目结果公告(参考文本)
4.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附件1
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公告
( 参考文本 )
(服务购买方)拟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对以下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现将项目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金额(人民币):
三、购买服务内容:
四、对服务提供方资质要求及应提交材料:
五、提交材料时间、地点:
1.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北京时间)。
2.地 点: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七、附件:***项目竞争性评审文件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结果公告
( 参考文本 )
(服务购买方)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组织实施了以下项目的购买活动,现就购买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购买服务内容:
三、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人民币):
四、确定的服务提供方(乙方):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六、其他内容: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项目结果公告
( 参考文本 )
(服务购买方)通过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了以下项目的购买活动,现就购买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购买服务内容:
三、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人民币):
四、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的原因:
五、确定的服务提供方(乙方):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七、其他内容:
年 月 日
附件4
项目编号:
本合同文本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参考文本,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具体要求修订相关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 参考文本 )
年 月 日
甲方(购买主体):
乙方(承接主体):
甲方(购买主体):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接主体):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内容
1、甲方通过 方式(非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
2、服务内容及数量(可另附明细附件):
。
3、服务地点: 。
4、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可另附明细附件)
。
第三条 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
1、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
2、报价明细: ;
;
。
3、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 付款方式(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服务类型选择以下任一种付款方式)
甲方以□国库直接支付 □国库授权支付 □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在□内划“√”)。
甲方以下述第 项方式支付合同款项。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履约完毕后且甲方按照本合同第5条规定验收合格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支付:
(1)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
(2)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在交付服务成果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服务费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
(3)按本合同项下项目进度支付服务费(应根据项目特点具体约定,以下阶段支付仅为参考):
1)乙方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点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后 日内,甲方将总服务费的 %支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甲方在乙方提交服务阶段报告及其它文件,且该报告及相关文件符合本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后 日内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甲方应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递交服务总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完毕 日内付给乙方。
第五条 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验收程序及标准(可另附明细附件):
。
第六条 绩效评估标准及方法(应附具体方案)
1、甲方根据项目特点和绩效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受益对象代表参与评估。绩效评估重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
2、乙方提供服务完成后,甲方按照绩效评估方案组织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甲乙双方对绩效评估结果应无异议接受。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5、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6、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7、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8、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9、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十条 知识产权归属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五条 税费
发生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1、谅解与备忘条款:
2、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
3、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 。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
1、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